前段时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曹榕与德邦证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原文裁判文书网可以查到)。曹榕与德邦证券分道扬镳的起因,还得从五洋债事件说起。年11月,曹榕曾作为德邦证券固定收益联席总经理兼债券融资部总经理,因五洋债事件被证监会处罚,罚款25万元,撤销证券从业资格。从时间点判断,五洋债出事,还没等最终处罚下来,双方已经闹掰了。
在劳动合同纠纷中,曹榕先是申请劳动仲裁、再提起诉讼、再提起二审,也是和德邦证券杠上了。曹榕诉请德邦证券支付工资、劳动合同赔偿金、奖金、后台部门费用、风险保证金、项目收入合计2.亿元。估计本案也是证券领域最高的金额的劳动合同纠纷了。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到之前(不是现在!不是现在!不是现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大包干”的乱象。
关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判决书提到,曹榕主张其所在的债券融资部执行事业制,“像包括员工的工资、社保、营业场所的水电等都要计算成本,公司先拿去了35%至40%部分的收益,剩下在支付了支出的成本(比如所有员工的奖金先发放完毕)后如果有结余,剩下的是曹榕个人的”。但是法院认定,曹榕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在的债券融资部与德邦证券公司之间系内部承包关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债券融资部的收入并不等同于曹榕个人的收入,还直言“曹榕一直将其个人收入与债券融资部这一部门的收入情况混为一谈”,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关于递延奖金的问题。公司文件明确规定,业务部门应计绩效奖金总额=(年度营业收入(经主导系数修正)-营业税金及附加-投资者保护基金+/-其他调整项目)×部门计提比例-成本费用-部门累计亏损额-风险基金-扣发金额。也就是说各业务部门自创收入,自担成本费用,并且亏损还要累计。曹榕主张,年到年其本人的奖金是万余元,德邦证券也认可。但是德邦证券的内部规定早就写好了,公司因项目承销方面存在操作风险,被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投资者投诉、到期项目未能按期兑付、出现其他会对公司造成现实损失、商誉损失的风险,公司有权缓发、停发该业务团队所有人员发行年度递延部分奖金、之前年度未发放的递延奖金以及发生风险事件年度当年度产生的全部奖金。真是高明,项目顺顺利利,该拿奖金拿奖金可以,出了风险一点也别想拿。所以,法院最终认定,离职人员不享受当年度承做奖金及以前年度未发放的年度承做奖金是合法的。
判决书还提到了安顺项目追加发行费用3.17亿元。经查,故事大概如下:年安顺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15安城债”,5年期,实际发行规模20亿元,德邦证券为主承销商,并承担余额包销的义务。其中前三年的票面利率为7.18%,后两年的票面利率为8.3%。其实,公司债券的承销费率并没有固定的一个数值,一般来说与其规模有关,在1%至2%之间。余额包销因承担部分发行风险,承销费率则略高一些。但有意思的是,年8月,安顺城投原董事长郭镇钢因严重违纪违规,涉案金额巨大,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5安城债”正是在其任职期间发行的。
关于风险基金和项目督导费。说白了,风险基金就是交给公司的押金,也是自己团队赚的钱。但是公司有规定风险保证金释放的条件,“只且仅当公司决定业务部门(本案中即债券融资部)解散时,在经公司稽核就业务团队及经营项目情况进行专项稽核并确认后,风险基金才得以分期释放,解散满一年后发放应发放金额的50%,解散满二年后发放另外的50%。风险基金,公司根据团队成员在团队工作时间和业绩贡献制定风险基金分配方案”。公司不说解散,你就拿不到这笔钱。
关于年、年的项目收入都没有认可。
以上的所有,其实可以反映出当时证券行业的经营的乱象,
不少中小型投行和新设立的证券公司为了业务冲量快,采用了所谓独立考核,即“承包队”的团队模式,过度激励,干成项目大笔拿钱。部分中小券商以“二八、三七”比例来进行投行业务团队考核激励。“三七”收入分摊模式进行激励:即券商拿到项目收入的30%,团队拿的是项目收入70%,“所有的成本是团队自己出,相当于团队的收入是70%减去所有成本(如办公费、差旅、薪酬、社保费用),结余的部分是团队收入,年底根据盈利情况再发奖金。新浪财经:转载请注明:http://www.royalmint168.com/eyhzfy/50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