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证监会网站集中公布证监会、上交所针对投行业务的14份监管决定,其中证监会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9份、上交所发布的自律监管措施决定5份。被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券商包括申港证券、华英证券、南京证券。被采取行政/自律监管措施的保代有1人,分别来自国信证券、中信证券、申万宏源、民生证券、华英证券、海通证券、德邦证券、招商证券、光大证券。上交所的5份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涉项目都是科创板IPO,监管措施都是监管警示。
7案例与科创板项目有关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下,监管部门强化对保荐代表人的执业要求。此次证监会公布的14条投行业务违规处罚信息中,有7条与科创板项目相关。
其中,在担任杭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傅毅清、王东晖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合同执行、应收票据兑付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在担任容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高若阳、徐欣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值得
经查,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作为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力生物)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事项(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独立财务顾问,张国勇、范光峥作为该项目财务顾问主办人(张国勇年3月30日起不再担任该项目财务顾问主办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华英证券对龙力生物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年7月至年10月间,未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通过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直接获取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而是通过龙力生物获取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对账单,未及时发现龙力生物违规挪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出具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持续督导报告()》等文件的相关内容存在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情形。另外,龙力生物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执业中存在部分尽职调查工作不规范、部分工作底稿保存不完整的情况。
华英证券及张国勇、范光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华英证券及张国勇、范光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00年1月14日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为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尔顿环保)主办券商的执业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对普尔顿环保固定资产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就固定资产及折旧等相关情况询问普尔顿环保会计人员。
(二)未实施询问普尔顿环保税务负责人的尽职调查工作,对发生在尽职调查期间的普尔顿环保固定资产补缴增值税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
(三)在普尔顿环保应收类、应付类款项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访谈普尔顿环保的客户和供应商,对于年的各类款项,未取得并核对会计师审计询证函回函,抽查的年度应收、应付类款项的客户数量及金额比例均不高。
(四)在核实股东股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时,未询问公司会计人员,对实物出资情况未询问资产评估机构。
(五)在普尔顿环保未按期披露年年报、面临终止挂牌风险期间,南京证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效性不高,未能督促普尔顿环保及时披露年年报、处置终止挂牌风险。在普尔顿环保被终止挂牌后,未能派员参加普尔顿环保审议《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及投资者保护措施的议案》等重要议案的年年度股东大会,未能有效督促普尔顿环保做好投资者(股东)沟通工作。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书面说明、工作底稿资料及有关人员询问记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情形不符合相关业务规则对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持续督导的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深刻反省,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00年1月13
上交所发布的5份自律监管措施决定详细如下:
当事人:
陈新军,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徐小明,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陈新军、徐小明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鑫激光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创鑫激光举报信核查过程中存在以下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年7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收到关于创鑫激光涉嫌隐瞒董事长蒋峰通过第三人控制深圳爱可为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可为)等事项的举报信。7月11日,本所发出举报信核查函,明确要求创鑫激光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以下统称中介机构)结合举报信核查函所列的具体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并就举报事项是否属实、是否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等发表明确意见。
7月16日,中介机构提交首次举报信核查回复称,经访谈蒋峰等相关人员、获取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举报情况不属实,蒋峰并未通过第三人控制爱可为。7月18日,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人员与本所当面沟通时,未对蒋峰并非爱可为的实际控制人提出异议。
在本所要求进一步核查的情况下,9月17日,中介机构再次提交了举报信核查函核查回复称,在首次核查基础上进一步获取补充证据材料,相应扩大核查范围,并于8月7日对蒋峰进行了第二次访谈。第二次访谈中,蒋峰确认其报告期内通过第三人实际控制爱可为的事实。经进一步核查,中介机构查明,爱可为自年月6日起-年8月日注销前系蒋峰通过第三人控制的公司,应将爱可为作为发行人关联方进行披露,发行人与爱可为之间的交易应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另经查明,保荐代表人陈新军、徐小明在进行首次举报信核查时,仅进行了一定的常规核查,并未结合具体举报线索充分开展有针对性的核查,未重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00年4月17日
当事人:
刘涛涛,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邓建勇,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刘涛涛、邓建勇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康达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诺康达项目实施保荐业务现场督导时发现,刘涛涛、邓建勇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北京亦嘉新创医疗器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嘉新创)为发行人年和年第二大客户,报告期内对其销售收入为1,万元、3,万元,占发行人当年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8.57%、0.34%。经现场督导查明,左保燕于年3月至年7月担任发行人监事,而其配偶的母亲朱殿芝于年4月至年9月担任亦嘉新创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和执行董事,亦嘉新创与发行人在相关期间存在关联关系。同时,年4月至11月,发行人与亦嘉新创共签订10,万元的技术开发和一致性评价研究合同,构成关联交易。但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未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亦嘉新创存在的上述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另经查明,保荐代表人仅对年初发行人在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调查,未核查已离任人员;在对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的自然人股东左保燕的情况进行调查时,对其配偶、父母、姐弟及其配偶、配偶的父亲、配偶的姐妹等关联关系进行了调查,但遗漏其配偶的母亲朱殿芝。同时,亦嘉新创还存在成立当月即与发行人签订,万元合同,委托发行人员工办理工商登记、银行开户和收支,公章和银行账户曾由发行人时任监事左保燕保管和操作,工商登记所留联系信息与发行人相关,与发行人存在多个共同投资人等疑似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的线索,但保荐代表人对上述情况未予以充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00年4月10日
当事人:林琳,光通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方欣,光通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林琳、方欣系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光通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通天下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光通天下项目实施保荐业务现场督导时发现,林琳、方欣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杭州速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速联)、杭州云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云堤)、杭州独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独创)、台州世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世通)、杭州硕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硕耐)、杭州优云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报告期内的6家主要客户。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该6家客户的合计销售收入占比达到40.89%、55.53%、33.05%,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重大。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杭州速联为发行人的关联方,除此之外,发行人与其他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现场督导查明,发行人上述6家主要客户存在部分公司注册地和办公地为同一科技园区、部分公司电话和邮箱相同、部分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以及6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部分重合等关联性。同时,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单夏烨报告期内曾在无合同依据或利息约定的情况下,向台州世通的监事余春燕转款1,余万元,余春燕取现后资金用途不明。林琳、方欣作为保荐代表人未能充分核查前述主要客户的背景情况,对疑似关联关系的线索、是否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等未能全面深入地开展尽职调查,其 上海证券交易所00年4月10日
当事人:潘青林,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蒋欣,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潘青林、蒋欣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莱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金达莱项目实施保荐业务现场督导时发现,潘青林、蒋欣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未审慎核查发行人水污染治理装备的收入确认相关事项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审核问询回复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水污染治理装备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41.63%、67.99%、77.84%和51.58%,其水污染治理装备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客户签章的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时确认收入。安装调试完成之后,公司水污染治理装备即进入自动运行状态,售后无需对设备进行调试、调整。
而现场督导发现,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签署之时,发行人设备是否已达到合同约定的可使用状态存在不确定性。具体表现为:一是多数合同包含对发行人设备出水水质的要求,约定水质检测合格且客户对进水出水水质无异议时,为设备检验合格。而发行人据以确认收入的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中并未包含水质检测信息。二是报告期内发行人因产品质量问题与部分客户存在诉讼及仲裁纠纷,客户最终并未支付发行人货款。三是部分应收账款函证的发函金额与客户确认的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原因为发行人与客户对于产品风险报酬转移时点和付款条件理解不一致。四是发行人部分合同约定安装调试单签署之后仍存在试运行期间,试运行期间由发行人负责相关设备的保管工作。
保荐代表人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态度,未对水质检测条款是否实质上影响设备可使用状态及收入确认条件进行深入核查分析,也未能充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00年4月10日
当事人:程刚,北京连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王世伟,北京连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程刚、王世伟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北京连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山科技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连山科技项目实施保荐业务现场督导时发现,程刚、王世伟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未充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00年4月10日
信息来源:证监会、梧桐树下v由财融圈编辑整理,转载请在文首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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