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文章来源“企业上市”,内容来自证监会、大智慧公告等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三十四)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3月12日至年3月16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沪01民初号、号、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1名原告起诉公司、10名原告起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30,.88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原告:10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3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公司于年5月1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于年1月16日、25日和30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均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年2月28日,即发布年年度报告的日期。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11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仍持续持有股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二、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1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15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三)驳回原告11名自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与原告11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共同负担。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公司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
年7月20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张长虹、王玫等15名责任人员)
〔〕88号
当事人: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张长虹,男,年3月出生,时任大智慧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王玫,女,年5月出生,时任大智慧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王日红,男,年10月出生,时任大智慧董事、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洪榕,男,年4月出生,时任大智慧分管营销工作的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郭仁莉,女,年10月出生,时任大智慧财务部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张婷,女,年12月出生,时任大智慧董事,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沈宇,男,年4月出生,时任大智慧董事,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林俊波,女,年10月出生,时任大智慧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胡润,英文名为RupertJasperHoogewerf,男,英国籍,年5月出生,时任大智慧独立董事。
毛小威,男,年10月出生,时任大智慧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宓秀瑜,女,1年11月出生,时任大智慧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李皎予,男,年2月出生,时任大智慧监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健,男,年9月出生,时任大智慧合规总监、监事,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杨红伟,男,年6月出生,时任大智慧部门总监、监事,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大智慧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大智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年2月26日,大智慧第二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年年度报告。年2月28日,大智慧披露的年年度报告显示,大智慧当年实现营业收入,,.52元,利润总额42,,.52元。经查,大智慧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销售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等为名进行营销、延后确认年终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等方式,共计虚增年度利润,,.37元,占当年对外披露的合并利润总额的%。
一、年大智慧提前确认收入87,,.48元,虚增利润68,,.05元
年12月,大智慧针对售价在3.8万元以上的软件产品(3.8万元策略投资终端、9.8万元投资家机构版、19.8万元投资家VIP版、58万元投资家至尊投顾版)制定了包含“若在年3月31日前不满意,可全额退款”条款的营销政策。年12月3日至11日,此营销政策在大智慧官方网站上进行过公开宣传;后虽在大智慧管理层要求下将“可全额退款”的条款从网站删除,但年12月全月,大智慧所有营销区域的销售人员在营销中,均向客户承诺“可全额退款”。
在无法预计客户退款可能性的情况下,大智慧仍将所有销售认定为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并按收入确认方法确认为当期销售收入。由此导致大智慧年12月提前确认收入87,,.48元,涉及的合同金额为,,.90元。具体如下:
(一)大智慧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的条件、方法
大智慧在提供金融资讯和数据服务前向客户收取全部款项,包括证券信息初始化费用和后继维护费用。公司收取的证券信息初始化费用,在客户获得授权(授权方式为PC软件或WEB软件开通及相应服务开始提供)时确认收入,收入的后继维护运行费,按照约定的比例,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
大智慧根据每月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记录建立台账,合同总金额的60%作为初始化费用确认为当期收入,40%作为服务收入,根据服务期建立分期摊销表,按月确认收入。
(二)大智慧年度及年前11个月利润总额均为负,年12月销售收入大幅增长并使公司全年实现盈利
年,大智慧(合并财务报表)前三季度收入总额为54,.90万元,利润总额为-18,.40万元,第四季度单季收入为35,.34万元,利润总额为23,.51万元,全年利润总额为4,.11万元。第四季度实现收入占全年收入的39.49%,实现利润占全年的.26%。
其中,大智慧(合并财务报表)第四季度收入、利润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是12月大智慧直接对外销售软件及提供投顾服务收入增加。
(三)年12月3日至12月11日期间,大智慧承诺全额退款情况
年12月,大智慧官方网站进行了以“年末狂欢,百万现金大让利”为名的促销宣传活动。12月3日大智慧平台产品运营中心平面设计师涂某于向其下属人员蔡某斌、秦某晶分配工作任务,要求其在宣传网页上添加可全额退款的活动提醒。蔡某斌、秦某晶将要求分别通过QQ告知了网页开发部的开发工程师陈某双具体办理。
年12月11日,秦某晶、曾某要求陈某双将含有“可全额退款”字样网页中的“可全额退款”文字条款删除。曾某通过QQ催促陈某双删除“可全额退款”宣传语的过程中,提及大智慧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长虹、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洪榕和李某根在
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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