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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Lead语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智慧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自年至年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大智慧公司就其虚假陈述向投资者赔偿损失。该案例在虚假陈述揭露行为的认定、虚假陈述与交易损失之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具有典型意义,本文从虚假陈述揭露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法理考量、虚假陈述与交易损失之推定因果关系认定及反向因果关系排除等问题进行解析,以供有需人士参考。·大智慧公司系上市公司,其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代码为。·年2月28日,大智慧公司发布年年度报告。·年1月20日,上海证监局作出沪证监决[]4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为大智慧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在年年报中未充分完整地披露公司会计政策等四项问题。·年1月23日,大智慧公司发布整改报告,称公司于年1月21日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关于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并就相关问题逐一进行情况说明,注明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其中整改时间为“已完成”。·年1月23日(周五),大智慧股票收盘价为6.58元股。同年1月26日(周一),该股票开盘价为7.24元股,收盘价为7.24元股,涨幅10.03%。同年1月27日,该股票开盘价为7.96元股,收盘价为7.96元股,涨幅9.94%。·年5月1日(周五),大智慧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年5月4日(周一),大智慧股票开盘价为30.13元股,收盘价为30.13元股,跌幅10.01%。同年5月5日,该股票开盘价为27.12元股,收盘价为27.12元股,跌幅9.99%。·年11月7日(周五),大智慧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年11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大智慧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涉嫌违法的事实包括年提前确认有承诺政策的收入、虚增销售收入、延后确认成本费用、虚构业务合同等六项问题。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年11月9日(周一),大智慧股票开盘价为15.42元股,收盘价为15.42元股,涨幅9.99%。同年11月10日,该股票开盘价为16.00元股,收盘价为16.11元股,涨幅4.47%。·年7月20日,中国证监会作出[]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大智慧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年2月28日,大智慧公司披露的年年度报告显示,大智慧公司当年实现营业收入,,.52元,利润总额42,,.52元。经查,大智慧公司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销售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等为名进行营销、延后确认年终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等方式,共计虚增年度利润,,.37元,占当年对外披露的合并利润总额的%。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大智慧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人员也做出相应处罚。·年7月27日,大智慧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披露了中国证监会[]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年11月7日前述公告发布后,自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年11月9日至年1月12日,大智慧股票换手率达到%。自年11月9日起至年1月12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13.37元。01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问题
1.法条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17条第1款的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又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再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年)》(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84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虚假陈述被市场所知悉、了解,其精确程度并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2.法理分析此处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是,其一,“揭露”与“虚假陈述”的对应性问题;其二,“公开揭露”的认定问题。
就“揭露”与“虚假陈述”的对应性问题,因上市公司往往体量庞大、信息纷杂,涉及的虚假信息项数不一,上市公司对此可能在不同阶段甚至同一阶段做出数次披露或更正,但并非于涉诉股票持有期间进行的虚假信息披露或更正均将成为案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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