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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4名保代监管谈话,8名保代3名

来源:耳硬化症状 时间: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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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两家科创板公司被证监会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4名保代被监管谈话、4名CPA收到警示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年4月10日对8名保代、3名律师、2名注册会计师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全称: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日期:-03-22

公司简称:容百科技

融资金额(亿元):16.00

审核状态:注册生效

更新日期:-07-02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高若阳,徐欣

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签字会计师:倪国君,何林飞

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监会   高若阳、徐欣: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担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年4月28日10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年4月9日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倪国君、何林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监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倪国君、何林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进行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出具的文件中未准确说明比克动力(包括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主要回款实质为自身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况。年5月24日,你们在《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天健函〔〕号,以下简称《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中称比克动力自年初起至年4月30日止共回款9,.35万元,但未准确说明主要回款的实质为比克动力自身开具的7,.84万元商业承兑汇票。

  二、未能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号)第七条的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倪国君、何林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确保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年3月19日

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监会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中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充分披露比克动力信用风险大幅增加情况。你公司于年7月1日起将比克动力信用额度调整为0,但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为7月16日)中未披露该事项并充分提示风险。

  二、未披露比克动力“回款”的实质为以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截至年6月25日,比克动力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及电汇合计回款金额为10,.62万元,回款比例约为49%”。上述还款中,比克动力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总计7,.84万元,占总回款的66.30%,但你公司未披露回款是以自身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为主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号)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年4月8日

公司全称: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日期:-04-15

公司简称:杭可科技

融资金额(亿元):5.47

审核状态:注册生效

更新日期:-06-24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傅毅清,王东晖

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签字会计师:赵丽,金东伟

关于对傅毅清、王东晖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监会   傅毅清、王东晖: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担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合同执行、应收票据兑付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年4月28日10时30分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年4月9日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赵丽、金东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监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赵丽、金东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IPO审计项目(报告文书:天健审()号)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披露暂停执行合同情况且披露的收款进度与实际不符

  年12月,公司暂停比克动力第四期项目合同。年底实际收款万元,期后收款万元,合计万元,收款比例15%。你们于年5月5日向上交所提交的《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天健函〔〕号),披露比克动力第四期项目合同的履行进度为“未发货,已收款30%”,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未充分披露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承兑的风险,且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年10月至年6月,公司向比克动力共退回12笔无法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涉及金额11,.7万元。你们了解到上述事实,但未充分评估相关风险,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未在《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天健函〔〕号)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赵丽、金东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同时抄送证监会会计部。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年3月19日

关于对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监会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中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披露暂停执行合同情况及可能由此导致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相关预付款披露有误。年12月,比克动力暂停四期项目合同,招股说明书未予披露,且比克动力四期合同预付款合计万元,占合同金额比例为15%,与招股说明书披露该项合同预付款30%不一致。

  二、未披露比克动力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承兑的情况。年10月至年6月期间,比克动力共12笔商业承兑汇票、合计11.7万元到期未能承兑,其中万元已通过电汇等支付,其余.7万元尚未支付,上述情形与招股说明书披露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号)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年4月8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

〔〕7号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程刚、王世伟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程刚,北京连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王世伟,北京连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程刚、王世伟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北京连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山科技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连山科技项目实施保荐业务现场督导时发现,程刚、王世伟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未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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