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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监局关于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耳硬化症状 时间:2018-9-10

关于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合规管控的有效性存在不足。债券承销业务、子公司管控等先后出现合规风险,已影响公司的稳健运行。具体如下:

1.作为中州期货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对子公司进行过合规检查,但未能发现年以来该公司自有资金被挪用等情况。这反映出公司合规风险管理有效性不足,过于依赖外部会计事务所和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结果,在风险防范意识、手段和措施运用等方面存在问题。

2.作为“15五洋债”、“15五洋02”两期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公司在债券存续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管理责任,未及时向市场发布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目前,两期五洋债券已发生实质违约,债券持有人信访不断。这反映出公司的合规执业意识不足,业务的合规管理存在问题。

3.控股子公司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德邦创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因存在风险控制管理薄弱,董事会组成、重大事项报告流程不符合该公司制度要求,谨慎勤勉义务履行不到位,部分项目存在尽职调查流于形式、投后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这反映出公司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覆盖不足。

上述情况体现了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合规管理有效性不足。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相关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并加强公司各层级子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防范,严格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及《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要求,保持合规稳健经营,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年11月14日

上海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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