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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诉讼系列丨第三篇信息型市场操纵行

来源:耳硬化症状 时间:2018-8-26

通商律师事务所李阿敏孙丽娟

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主要包括三类,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和蛊惑交易操纵,作为具有隐蔽性的新型市场操纵手段,已经成为近两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打击重点。本文将结合近年来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例,对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思路进行剖析,供大家参考。

一、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操纵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操纵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利用信息优势

利用信息优势是认定行为人构成此类市场操纵行为的关键前提,行为人的信息优势体现在其相对于市场上一般投资者对标的证券及其相关事项的重大信息具有获取或者了解更易、更早、更准确、更完整的优势。从目前行政处罚的情况看来,利用信息优势主要体现为行为人控制信息披露的节奏和内容。例如,在蝶彩资产、谢风华、阙文彬操纵“恒康医疗”股价一案中,阙文彬与蝶彩资产、谢风华利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的信息优势,控制恒康医疗密集发布利好信息,人为操纵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点,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对恒康医疗不利信息,夸大恒康医疗研发能力,选择时点披露恒康医疗已有的重大利好信息。

在鲜言操纵“多伦股份”一案中,年4月17日,鲜言知悉多伦股份名称变更取得预先核准,但直至年5月7日才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于年5月11日对外公告,年5月11日,多伦股份公告《关于获得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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