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篇幅较长,建议收藏后慢慢阅读~)
来源:企业上市法商研究院
证券法今天开始正式生效了,目前还有好多公司还没有上班,没有上班当然就没有准备好~没有准备好也没办法。
所以在休假的这段时间里,小编帮你细读了一下,把需要注意的点配合案例整理出来,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本次修订是《证券法》第二次大修,前后经历了四读。本次《证券法》修订是继年之后的又一次大修,在年4月与年12月间总共经历了四读。
年4月一审稿推出的背景是政策支持金融创新,其旨在一步到位修改股票发行制度为注册制,支持证券行业创新,由于其较为激进,且之后不久A股经历异常波动而被搁置;年4月的二审稿在A股异常波动之后推出,具有很强的严监管痕迹,基本上逆转了一审稿的修订方向,对证券发行制度仅做衔接性规定;年4月的三审稿推出于科创板被提出之后、落地之前,最大变化是规定股票发行采取双轨制,引发了一定的争议,同时体现了存托凭证、减持新规等当时资本市场最新发展内容;此次通过的是四审稿,科创板顺利落地为其明确规定全面注册制提供了信心。
好了,下面是干货整理上架时间~
1、扩大证券定义第二条,将CDR、资管产品和ABS纳入证券的定义。
CDR不陌生,年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二次修订的时候就加进去了:
资管产品和ABS本质上是标准化的投融资金融产品,符合证券的筹集资金、由他人从事经营活动、获取收益并承担风险、可交易可转让等金融属性,将其纳入证券范畴有利于为规范资管市场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法律支持。此外,与现行《证券法》和三审稿相比,新修《证券法》删去了证券衍生品的管理办法应当按照《证券法》原则规定的论述,意味着对其进行规范的《期货法》立法加快,会另行推出。
2、规定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本次新修《证券法》在第九条中直接规定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并在其余条款中做出相应调整,如删去证监会发改委相关描述(对应现行《证券法》第二十二条、三审稿第二十三条),并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证券发行的注册权归属证监会或其他国务院授权的主体,证券发行的审核权归属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国务院授权的主体(对应现行《证券法》第二十三条、三审稿第二十四条),有助于注册制的全面实施。
目前,仅有科创板实行的是注册制,其他板块仍为审核制还没有完全注册制,但可以参考科创板的流程:
3、多方面优化证券发行条件第十二条对于股票发行条件,新修《证券法》将此前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放宽了财务指标要求,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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