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发行的“15五洋债”“15五洋债02”的名投资者起诉五洋建设及债券发行相关中介机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除判决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外,同时也判决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在不同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判决一经作出,即引发圈内热议。
正巧笔者最近也被咨询有关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相关问题,故考虑撰写相关文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属于民商事案件较为复杂的案件类型,涉及包括如实施日、揭露日等核心时间节点的确认、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及相关因果关系的判定等诸多难点。若要全面讨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规则一篇文章显然不够。因此本文将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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