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则判决,德邦证券一位营业部老总因侵吞离职员工的奖励,被下属向总公司举报。
因拒绝退回违法所得,德邦证券将其开除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年至年12月,被告人范玉担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领事馆路证券营业部(地址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以下简称德邦证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一职,全面负责营业部日常经营管理。
年,德邦证券成都营业部与成都市新益州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约定由德邦证券成都营业部为新益州公司拟发行15亿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PPN)提供中介服务,按三期发行的比例收取中介服务费。德邦证券成都营业部业务经理万某某为项目承揽人,彭某某为项目承做人。至年6月,万某某、彭某某陆续协助新益州公司发行第一期、第二期融资债券。
年12月,德邦证券下发《综合业务激励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按比例为项目承揽人、承做人发放奖励,但离职员工不能享受后续奖励。
该激励办法于年1月通过邮件方式下发,包括范玉在内的多名营业部负责人邮箱都有收到。年6月,德邦证券再次通过邮件要求各营业部清理虚挂业务给未参与承揽人员,德邦证券成都营业部回复无此类情况。
在利益面前,范玉撒谎了。
实际情况是,德邦证券《奖励办法》下发后,项目承揽人万某某、承做人彭某某(获项目第一期奖金)先后已离职。范玉为获取后续奖金,在明知德邦证券公司激励管理办法的情况下,利用营业部总经理的审核申报职权,于年9月上报《综合业务项目承揽报告》,虚构公司员工阮某某为项目第二期承做人的事实,向公司申请按照第二期承揽激励比例的70%发放奖金给阮某某。
同时,范玉要求阮某某将所获奖金交与自己。总公司审核后,同意首次发放.35元给阮某某,并于元11月、12月分别发放税前奖金.35元、元至阮某某的工资账户。
狗血了一幕出现了,阮某某是一个充满“正义”的员工。阮某某将第一笔税后余元交给范玉后,未交出第二笔税后奖金随即向总公司举报,第三笔税前元奖励尚未下发。
后总公司多次要求范玉将上述奖励退回均被拒绝,并于年12月免去范玉德邦证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职务。
免职半年后,年7月,德邦证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11日在成都市武侯区将范玉抓获。案发后,范玉退赔了所获赃款及税款共计.66元,阮某某向德邦证券公司退回.96元。
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
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玉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范玉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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